陕西中医药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作者:教务处 点击数:NaN 发表时间:2024-07-02 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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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合理的专业体系,夯实一流本科教育根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按照“控规模、优结构、强特色、提质量”的建设思路,着力构建与学校办学定位相适应的本科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学科专业,协同发展。服务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战略,以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战略思维统筹推进学科专业一体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作用,将科研创新有效转化为教学资源,不断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二)服务需求,成效导向。以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主动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升级需要,加强与行业部门联动,强化人才需求预测、预警、培养、评价等方面协同,不断提高专业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以及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三)内涵发展,彰显特色。注重专业内涵建设,以教学条件建设为基础,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关键,以综合改革为驱动,分层次、分类别、有组织地开展专业建设,建设一批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具有明显示范和辐射作用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

(四)对照标准,动态调整。严格对照专业类教学国家质量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坚持专业建设常态监测与定期评估(认证)相结合,按照“保合格、上水平、追卓越”的思路,加强对专业建设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建立专业预警退出机制,促进专业建设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一)教务处为专业建设的日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定、专业设置、专业改革、专业认证等工作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二)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单位,院长(主任)为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  专业建设实行教学单位领导下的专业负责人制,各专业负责人是专业规划、建设和改革的直接责任人,其选聘条件和主要职责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专业建设和专业评估(认证)、一流专业、专业综合改革等,经费实施项目式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专业建设实行工作考核机制专业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  专业建设内容

第八条  专业建设应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底线要求,充分体现“四新”理念,结合“六卓越一拔尖”时代要求,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为目标,以课程体系及课程建设为核心,以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基础,充实内涵,强化特色,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能力和高水平人才供给能力。

第九条  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实践教+学、质量文化建设等领域。

第十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须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以及人才成长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改革发展需要,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实施“五年大动,按需微调”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机制。

第十一条  强化师资队伍。所有在招专业师资须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规定的生师比。加大教师队伍的培养与引进力度,加强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与提升,打造引领学术发展和教学发展,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专业 教师队伍。严格落实专业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和课程教学团队制度等基本教学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要制定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坚持“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原则,有重点、有针对地建设一批精品专业主干课程,同时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的改革,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创新数字化教学模式,提升教师数字化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  加强教材建设。教材建设要树立“精品意识”,优先支持编写彰显学科办学特色和办学成果的特色与精品教材,支持教师编写新兴学科、应用学科、交叉学科及适应国家战略需求的教材,体现学科前沿和引领。鼓励教师编写纸质与数字媒体相互融合、多种介质综合的新形态教材。严格实施凡选必审、凡编必审等教材建设与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深化教学研究。支持和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围绕专业改革和人才培养进行教学研究,有规划、有针对地在教学成果奖、教学研究、课程教材建设、教学平台基地建设等方面,培育和产出一批高层次、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以教学研究的深化促进专业内涵发展。

第十五条  强化实践教学。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格执行实践教学学分要求,改革实践教学内容,完善“见习-实习”前后衔接、阶梯递进的实践教学体系,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将科学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实践教学条件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丰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支持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类竞赛,支持鼓励学生产出创新成果。

第十六条  推进质量文化建设。在学校“四督一导一评”质量保障体系框架的基础上,通过凝练精神文化,形成制度文化,促进行为文化,建设独具学科专业特色的质量文化。充分利用大数据强化过程评价,健全综合评价,构建数字化评价反馈机制和持续改进机制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章  新专业设置审批

第十七条  增设新专业应适应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依托学校优势学科和办学特色,鼓励申报符合学校发展定位的战略新兴专业、交叉学科专业须坚持以下两个工作原则:

)总量控制。学校每年申请设置专业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含2个)(不含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

(二)专业置换。学校建立有进有出的专业增减机制,原则上在提出增设专业申请的同时应提出停招1个现有专业的计划,如教育部未批准新设专业则拟停招专业继续正常招生。

第十八条  重点加强现有专业的内涵和特色建设,控制学校本科专业总体规模,凡可以通过优化结构、更新、拓宽口径等途径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一般不再设置新专业。

第十九条  增设专业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目标;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具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办学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新专业设置审批程序如下:

(一)五月底前,教学单位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向学校报送新专业申请材料。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说明申报专业基本情况、人才需求调研及论证、教师基本情况、专业核心课情况、专业主要带头人情况、教学条件情况、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等,并提供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

(二)六月底前,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根据专业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及学校发展需要,对申报新专业进行审核评议,推荐拟增设专业。推荐结果经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三)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的新专业,申报院系于七月中旬前完善申报材料并报送至教务处。

(四)学校对拟增设专业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申报院系将申报材料于七月底前上传至国家专业申报平台。

(五)九月初申报院系根据国家的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修改完善,学校将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审批。

(六)经教育部批准的专业方可制定招生计划,按计划进行招生。

第五章  专业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估是明确人才培养方向,强化成果导向,构建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是学校形成“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大学质量文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以评估引领改革、落实改革、检验改革,引导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建立持续改进、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专业评估分为校内专业综合评价、一流专业建设评价、省级专业评估(含一流专业验收)和国家专业认证(评估)等,各类专业评估由学校负责组织开展工作。凡有毕业生的本科专业须参加校内专业综合评价,校内专业综合评价每两年组织一次;医药类专业应积极参加国家专业认证,通过教育部专业认证的,有效期前三年内可不参加校内专业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专业综合评价以学生学习效果为核心,遵循导向性、科学性、客观性的原则,有效利用教育部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围绕人才培养的目标达成度、社会适应度、条件保障度、质保有效度和结果满意度五个维度,从专业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专业特色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体系由学校负责制定并依据国家新精神新要求对指标体系不断完善。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建自评工作,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和支撑材料。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开展考察评价,形成专业综合评价结论。

第二十五条  校内综合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专业综合评价结果是专业优化调整、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通过教育部专业认证的,有效期前三年可免于参加校内专业综合评价,专业综合评价结果记为“优秀”;通过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验收的专业,两年内可免于参加校内专业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记为“优秀”或“良好”。

第六章  专业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科专业优化调整工作方案,建立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实施专业预警与退出制度。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可给予适当保护,不予执行减招、停招或撤销等措施:

(一)通过国际或国内专业认证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的专业不进行调整;

(二)近三年第一志愿报考率平均值大于等于100%的专业不进行调整;

(三)省级及以上一流专业、硕士点专业、博士点专业原则上不进行调整,但进行总体排名,对于总体状况不好的专业提出预警;

(四)近五年的新专业暂不调整,但进行总体排名,对于总体状况不好的专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九条  专业预警,分为黄牌和红牌预警两种。

(一)综合考量生源质量、专业认同度、就业质量等人才培养效果关键指标以及人才培养标志性成果产出情况,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实施黄牌预警,经学校研究后当年调减不低于10%的应招生计划数。

1.生源质量相对不高,当年综合招生评价排名全校后10%的专业;

2.就业质量相对不高,当年综合就业评价排名全校后10%的专业,或当年就业情况受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预警的专业;

3.在学校组织的面向所有专业的专业评估中全校排名较为靠后的专业(由学校依据当年专业评估情况研究确定)。

(二)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实施红牌预警,经学校研究后当年调减不低于20%的应招生计划数。

1.连续两年达到黄牌预警条件的专业;  

2.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认证评估、认定评估中未获通过的专业(依据官方公布文件)。

第三十条  专业退出,分为停招和撤销两种。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原则上予以暂停招生,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收回由学校统一分配。因专业预警或触发停招条件而暂停招生的专业名单须经学校研究通过。

1.连续两次受到红牌预警的专业;

2.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暂停招生的专业;

3.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办学定位的专业,对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支撑作用不足、培养方案区分度不高的专业。

(二)暂停招生专业学校给予两年以内的整改期,教学单位可于整改期结束后提出恢复招生申请。如学校论证后还不能恢复招生的专业,则予以无限期停招直至具备符合恢复招生条件。

(三)连续停招五年的专业或累计三次因专业预警而暂停招生的专业,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部予以撤销。

(四)对于教学单位主动提出停招或撤销专业的情形(不包含置换设置新专业),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将该专业原招生部分计划分配投放至本单位其他专业。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受到专业预警或因专业预警而实施退出机制的所在院系,学校将视具体情况酌减当年度各级各类本科教学项目、教学成果、教学获奖等申报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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