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的严肃性,规范学校学业证书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相关内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书(毕业证明书)、肄业证书等。
第三条 学业证书一经发放,其内容以及相应的电子注册信息不得变更。
第二章 学业证书的取得
第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条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在教育部注册入学的学生,方可具有获得学业证书的资格。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条 学位授予符合《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25%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低于此者,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学业证书的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陕西省学籍学历管理相关要求,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规范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三条 学校需将毕业生资格审核数据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进行学历证书打印、颁发和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须与报省教育厅备案信息、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学业证书制作,学业证书验印,各院系负责学业证书发放。学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由本人签领,委托领取应当出具委托书。办理学生学历证书的所有签领单及证明材料,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全部存档。
第十五条 所有学历证书必须经过校长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四章 学历证书的样式
第十六条 学历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以注明);
(二)学制、专业、毕(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字章;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十七条 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证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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