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2025年5月20日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2025年5月22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第14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5年5月30日
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陕中医规范〔2025〕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教学任务,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陕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达到学校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会,管理全校学位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
(二)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三)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四)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五)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六)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七)审定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方面,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本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提出不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并注明不建议授予的原因;
(二)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细则所列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参会人员的过半数为通过。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会的组成人员、任期、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毕业考核等集中实践环节,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1.8。
第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统招的应届国际教育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国际)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毕业考核等集中实践环节,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凡所学专业与学校普通本科专业相同的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申请学士学位。
(一)符合第九条一、二款之规定,且每门课程其卷面与过程性考核平均成绩≥70分者;
(二)毕业论文(设计)或实践综合技能考核成绩良好及以上,或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相关学术论文一篇或参加省级以上临床实践技能大赛获得优秀奖及以上者;
(三)三门主干课(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卷面成绩及格且三门平均成绩≥70分者;
(四)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且有效者;或在校期间经学校认定的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公共英语三级及以上成绩认证通过者。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一)依照各自申请学位条件要求,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对本专业普招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由继续教育学院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至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由国际教育学院对国际教育应届本科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至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
同时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作出报告,对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自申请截止日期六十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同第十七条。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经过审查,提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生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及国际教育本科生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至教务处,汇总复核后报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复核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进行投票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委托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考核、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涉密毕业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人工智能)、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四)受到校内开除学籍纪律处分;或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为非应届生;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成绩绩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校学位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认可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必要时组织听证会,全程记录并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第九条第(三)项自2025级学生开始执行。2020级至2024级学生仍按平均学分绩点≥1.7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2025年5月20日第四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自2025年5月30日起实施。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陕中大学位办〔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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