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务处 作者:教务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5-06-04 16: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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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管理办法》经2025年5月22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第14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5年5月30

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管理办法

陕中医规范〔2025〕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全过程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组织或实施的课程考试、经典等级考试等校内外与高等教育有关的考试。

第四条  学生违反学校或其他单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给本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所在学院相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认定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无正当原因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拒不交回试题、答卷等考试材料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传递文具等物品,或在开卷考试中传递参考资料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在考场或者考试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无效的;

(九)未按规定方式或路线完成体质健康测试的;

(十)通过加速播放、使用插件播放等方式观看网络课程视频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或集中实践环节成绩。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或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功能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预先在身体、衣服、纸片、桌凳、文具或其他考试用品上书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三)传、接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材料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有关资料的,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六)有违纪行为或嫌疑,又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警告且态度恶劣的;

(七)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八)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或与上述性质、情节相似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认定,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或集中实践环节成绩。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使用具有通讯功能或智能检索查询功能设备的;或开卷考试中使用规定以外的检索工具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以贿赂、恐吓等方式利诱或胁迫他人为其透题、更改成绩或创造作弊条件而未遂的;

(四)纠缠教师为其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或干扰教师成绩评定,情节严重的;

(五)故意隐匿、销毁、篡改他人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或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八)结课论文、学年论文、实践报告、实习报告等剽窃他人成果的或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或与上述性质、情节相似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认定,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伪造、变造考试证件、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考试成绩或学分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或答案;

(四)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两次及以上者;

(五)其他性质恶劣,严重影响考试秩序,或与上述性质、情节相似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或集中实践环节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取试卷或试题者;

(二)组织团伙作弊或参与有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或考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买卖论文、他人代写论文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五)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二次作弊的。

第三章  违纪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场内监考教师应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如实记录,2名以上监考教师当场签字确认。

学生考试违纪记录是认定学生考试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对学生拒不承认违纪事实的,可通过查询视频监控确认事实;或2名及以上监考人员确认亦可认定事实。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电子巡查人员通过监控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记录并签字,并将视频下载作为证据保存。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视频监控回放审查,发现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当场记录并通报学院。已认定的成绩和绩点无效,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重新认定。

第十四条  发现学生考试违纪后,由监考教师、巡查教师立即上报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在校内通报,学生所属学院开展事实调查,学院应要求学生以书面形式提交事实陈述材料,并组织人员对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认定。

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事实陈述材料及相关学院意见,提出拟处理意见后报主管校长,主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审定通过的处分,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

如学生对处分处理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否则学校将以正式文件下达处分。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公平公正、处分适当。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行为均属于学生学业失信。学校对学生的诚信信息进行记录,在学生毕业时将处分文件装入学生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四章  解除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在12个月之内若未受到其他纪律处分,且表现良好,可在12个月到期后书面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七条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审核,班级审查超过1/2学生同意后,提交学院;学院研究同意报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研究生院经处务会或院务会审定通过,印发解除处分文件。

第十八条  学院应将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九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能够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且没有任何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在该课程处分解除后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陕中大教办〔201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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