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务处 作者:教务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6-06-16 16: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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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中医规范〔2026〕25号


各单位:

   陕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26612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及第18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陕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6616 


陕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本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假期自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起算,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或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同意,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入校体检结论不符合录取专业体检条件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检确认后,学校可视情况将新生分流至体检条件不受限的专业,或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具有学籍。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周,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随下一级新生一同办理入学手续。审批不同意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起一个月内提出非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统一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加分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及考生档案等相关信息及照片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生的其他条件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九条  新生复查不合格或有疑点者,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新生不慎遗失或损毁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件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起2周内,到相应的管理单位补办或补开证明,提交后再进行复查,因补办或补开证明需要离校,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录取通知书遗失,持书面申请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补办;身份证遗失,持书面申请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补办;准考证遗失,持书面申请在招生所在地招生部门或高中所在学校补办。

(二)凡复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和录取规定情形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条  新生复查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凡发现有疑点者,书面报校招生管理部门,校招生管理部门再次复核确认为不合格,报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由主管校长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书面通知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取消该生学籍。

第十一条  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所在学院负责。经审查不合格或者有疑点的报学工部复查,招生管理部门备案;复查不合格的由学工部会同招生管理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应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办理本学年的注册手续。即将进入实习阶段的学生,在进入实习阶段前,完成实习阶段学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的暂缓注册期限不能超过2周。凡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四条  凡属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都应当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或未办理免听自修,按照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请病假在1周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连续1周以上,由学院领导批准。请事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连续3天以上,由学院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一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教学周。延迟毕业且修读课程总学分小于20学分者,由学院领导审批、学工部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后,请假累计可超过三分之一教学周。

第十七条  请假期满,当事学生应及时向辅导员或班主任销假。需要续假,续假时间与已请假时间累计,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禁止将请假时间拆分办理请假手续。学院应将是否批准续假的决定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学生无论请病假或事假,均应由本人提交申请,注明事由、证明、起假时间、销假时间、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等,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申请者,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资料,留存在学生所在学院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若学生因旷课达到退学条件,而学生所在学院未及时处理,应追究学院责任。

第四章  学年认定与升级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5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4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7年。学生转专业、留降级、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时间记入学生学习年限,因转专业、留降级、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此类学籍异动增加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2年(因病休学除外);保留入学资格和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学年完成必修课、选修课、集中实践环节的学习,经审核后准予升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5,可跨学年申请提前修读下一学年或更高学年的课程。于每学期初第一周,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安排跟班听课或自修。原则上申请跨学年提前学习的课程一学年不超过3门;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4.0,可选择跨学年学习该学年所有课程。集中实践环节原则上不允许申请提前修读。

第二十三条  提前修读完下一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且考核通过,可以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申请条件、学籍管理以及流程依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或者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

学生因本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结合学生个人意愿和综合表现(如高考成绩、课程成绩、学分绩点等),可在同一招生专业代码下,开展教学班改革。一般程序为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院考核后确定名单,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教学班改革具体实施细则(含淘汰制)由学生所在学院制定,报教务处备案;其学分认定和因人才培养方案差异而需要补修、重修,遵照转专业学籍与学分管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人才培养的需求,结合学生个人情况,下列情况下,在相同专业内可对学生班级进行调整:

一)后期临床教学或毕业实习的学生,因个人特殊原因可申请调整班级。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日常教学或实习安排随之进行调整;

(二)因学校认可的其他原因,学院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日常教学或实习安排随之进行调整。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或校附属医院诊断,一学期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三分之一教学周

(二)患传染性疾病,观察期超过三分之一教学周;

(三)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教学周,且非延迟毕业学生;

(四)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由学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提交署名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意见),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实施创业项目,可申请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简化批准程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以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患有严重心理疾病或传染疾病,经市级以上专业卫生医疗机构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无法继续学习,学校可进行强制休学。强制休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诊断证明,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所在学院通知法定监护人到校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回学生进行治疗。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学校批准后持续休学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高校录取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具体办法按照教育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执行。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校同意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校对在校生申请保留学籍前已修得的且符合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通过电话或传真报告当前情况,以便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动态。

第三十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或持续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或学期开学前,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学,教务处审批同意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

(二)因身体疾病休学的学生,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因精神系统疾病休学的学生办理复学时,提供市级以上专业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的诊断证明;因患传染疾病休学的学生办理复学时,提供至少2所以上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均证明确已康复,不具有传染性的诊断证明。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三)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申请时应提供退伍相关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党委人民武装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复学

(四)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复学申请时应提供创业情况报告,详细阐述创业过程以及成果。经学生所在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复学;

(五)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或其他学校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学校内相近专业;

(二)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应修读和参加该课程的补修考试。补修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

(三)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七章  学业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施学生学业预警,学生在进入下一学期学习之前,学期平均学分绩点<1.2,给予黄牌预警。教务处下达黄牌预警通知书,学院通知本人以及法定监护人,并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跟踪。

第四十条  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之前,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给予留级处理。不得修读下一年级课程,应在一学年内选择课程重修;如果一学年后,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仍<1.0,给予退学处理。

如学生仅留级重修一年,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仍1.0,经学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提交署名书面申请,学院研究同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可以留级试读一年。试读学生必须按时注册,遵守在校生相关规定。试读期间,该生若有考试作弊或者旷课累计超过2周等行为者,一律开除学籍。

试读期满,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可申请恢复学籍,随试读所在班级学习,此后不得再申请留级、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若试读期满,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仍<1.0,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包括休学、延迟毕业、留级等);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未请假擅自离校(含实践教学基地),或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五)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六)连续2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0;

(七)进入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前,经过留级重修,平均学分绩点仍小于1.0。

(八)本人申请退学;

(九)学校认定其他原因。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退学,本人和法定监护人应提交署名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签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对于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者,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者,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者,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于退学并且学生本人无异议,由教务处发文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正式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并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按照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制度,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内容以及学分(包括集中实践环节、公共选修课、第二课堂学分和创新创业学分),成绩合格,达标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集中实践环节、毕业技能考核(毕业论文答辩)成绩记载为不合格,按延迟毕业处理,待重新参加实习或答辩,成绩合格后,达标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学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且本校学士学位只授予应届毕业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课程或集中实践环节未获得学分;或未达到毕业要求、学位授予条件,可在毕业结论公示结束前提出延迟毕业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迟毕业,可选择跟班重修和自修两种方式:

1.修读课程总学分小于20学分,除跟班重修学习方式外,也可选择自修方式学习,选择自修方式学习应先履行请假手续,并按时参加下一学年返校重修考试。

2.修读课程总学分大于等于20者,学生应在校重修学习其未获得学分的课程。

学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二)未申请延迟毕业者,给予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提出结业换证考试申请,经换证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如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予补办。结业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学生未能毕业或结业,按照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符合条件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

第九章  处分与解除

第五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若未受到其他处分,且表现良好,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一年到期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处分。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教务处处务会审定通过后印发解除处分的文件。各学院应将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限。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察看期满未做出延期或解除决定,视为自动解除。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仍处于察看期内,做结业或延迟毕业处理,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予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者,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者,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者,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凡校内各主管部门给予学生的处分必须发放正式文件,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陕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陕中医规范〔2025〕32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29-38180218(办公室)38185057(考试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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