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教办(2017)28号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扬优良学风,严肃考场纪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不论在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中违反纪律或作弊,均按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警告处分,视认错态度课程绩点以-5至-7分计。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视认错态度课程绩点以-7至-9分计;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课程绩点以-10分计。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进行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有违纪行为或嫌疑,又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警告的;
(六)与上述性质、情节相似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认定,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课程绩点以-12分计;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课程绩点以-14分计。
(一)预先在身体、衣服、纸片、桌凳、文具或其他考试用品上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并且其中存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三)以贿赂、恐吓等方式利诱或胁迫他人为其透题、更改成绩或创造作弊条件而未遂的;
(四)纠缠教师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认定,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课程绩点以-14分计,;情节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替他人寻找代替考试者;
(二)伪造、变造考试证件、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三)利用无线耳机、手机、对讲机、电台等通讯工具及未经允许携带的各种现代电子工具进行作弊的;
(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或学分的;
(五)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六)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2次及以上者;
(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取试卷或试题者;
(二)组织团伙作弊或参与有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立即记录,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务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九条 在考场视频录像监控或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或作弊行为,由教务处通报有关院系,按第十一条处理,已认定的成绩和绩点无效,按照本条例相关条款重新认定。
第十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能够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且没有任何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但绩点不再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情况,教务处应在校内通报,并通报相关学院、系,相关学院、系应要求学生以书面形式提交事实陈诉材料,并组织人员对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事实陈诉材料及相关学院、系意见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主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审定通过的处分,由教务处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本人如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否则,学校将以正式文件下达处分。处分文件应装入学生档案。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处分的学生,在12个月之内若未受到其他处分,且表现良好,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12个月到期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处分,经学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教务处处务会审定通过后印发解除处分的文件。各院系应将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行为均属于学生学业失信。学校对学生的诚信信息进行记录,在学生毕业时出具学生诚信报告,装入学生档案,以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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