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教育部组织实施的“本科教学工程”和我校推进创新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规范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项目管理,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创计划”的目标是通过实施“大创计划”,促进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三条 “大创计划”的实施原则是“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实施团队合作、产学研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推动学校“大创计划”的顺利实施,成立“陕西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创委会”)负责管理运行,创委会设领导小组、专家小组、执行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工部、校团委、高教中心、科技处、国资处、计财处、人事处、各院系负责人。负责“大创计划”的总体安排部署,人力、物力资源的调配,学校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审定立项项目、评审专家及指导教师团队成员。
(二)专家小组:组长由“创委会”领导小组组长兼任,成员包括创新创业训练教育专家、教学名师、知名教授、创新创业类课程授课教师及企业工程师。负责“大创计划”的方案设计,不定期开展创新创业方面的讲座,创新创业类课程体系设计,负责项目立项评审、检查及验收等工作。
(三)执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创新创业项目的宣传、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等组织工作,负责校内外指导教师的协调工作,各项目组运行经费的审核与管理,项目进展情况监控等。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大创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大创计划”项目申报、评定、实施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六条 “大创计划”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分国家级、省级、校级。
第七条 “大创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大创计划”面向本校全日制本科生,所有具有陕西中医药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均可参与项目的研究。
第九条 项目立项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研究方案可行,且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二)项目内容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三)原则上“创新训练项目”负责人为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负责人为二、三、四(学制五年)年级的学生、“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为三、四(学制五年)年级的学生,批准立项时,负责人距离毕业至少有一年的时间。
(四)“创新训练项目”人数不超过5名,“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人数不超过10名,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位学生不允许同时参与多个项目。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五)项目必须配备指导教师,国家级、省级项目的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创业实践项目除配备1名校内指导教师外,还必须配备1名企业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两项。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大创计划”项目按学生自愿申请、院系遴选推荐、专家评审、重点支持的原则,每年申报一次。“创委会”执行办公室每年春季开学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大创计划”宣传动员会,包括发布通知、介绍项目启动操作办法、明确学校政策。
第十一条 全校本科生依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根据我校的实施办法,在项目负责人所属院系提出项目申请。
第六章 项目审批及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创委会”执行办公室组织专家小组成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请项目按照立项条件进行评审,给出立项、延期立项、不予立项的明确结论,同时给出合理修订建议。必要时组织申报人进行答辩。
第十三条
“创委会”执行办公室将专家小组确定的入选项目进行网上公布,形成项目最终名单。并推荐优秀项目参与省级、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遴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详见附件。
第五章 项目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创委会”授权院系工作小组召开本院系项目开题报告会。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利用业余时间有计划地开展工作。院系工作小组要在建立健全“大创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学校、院系各级各类实验中心、实验室等要对参加“大创计划”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支持。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组成人员(包括指导教师和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每年秋季学期,“创委会”授权院系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小组成员对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项目按照原计划继续实施、项目调整或项目中止的决定,并相应调整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创委会”受理项目内容、形式、人员的变更申请,提供意见建议,做出处理决定。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属院系工作小组审核,报“创委会”执行办公室。
第十八条 “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原则上应在负责人毕业前完成。“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每年春季学期,由“创委会”授权院系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小组成员实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采用撰写结题报告书、研究报告和结题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验收材料包括:结题报告书、研究报告以及研究论文专利等有关附件材料。材料以文字为主,可附图片、视频等展示项目成果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院系工作小组将结项验收意见报“创委会”执行办公室,办公室组织专家小组成员对省级、国家级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复审,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予以评定。对“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予以复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程序详见附件。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果归属。陕西中医药大学“大创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模型、软件、样品、装置、设计图纸、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陕西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陕西中医药大学。
第二十四条 资料存档。“大创计划”项目资料应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报书、任务书、中期检查报告、经费使用记录、结项申请书、结题报告、研究论文、科技作品、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以上归档材料由“创委会”执行办公室保存原件一套,项目所属院系保存副本(或复印件)一套。学校适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并在校内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鼓励专利和科技创新成果向产业应用转化,实现科技创新专利化、专利成果产业化。
第八章 项目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结项验收被评为“优秀”项目的学生及指导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生按计划完成项目并验收合格后,可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予以学分认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指导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项目验收合格后分别按每项50学时/年、30学时/年、10学时/年计工作量,每名教师指导项目周期按项目立项至结项自然年计算,每名教师指导国家级和省级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工作量,每名教师指导同级别的两个项目要按标准分别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 对于研究成果已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的“大创计划”项目,经学生(限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创委会”专家小组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条
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学生和指导教师再次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给予立项的“大创计划”项目配套经费支持。所有项目经费均属国有资产,需接受审计监督,任何相关个人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了解项目经费使用规定,努力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经费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仅用于项目研究相关支出,不得超范围和赤字使用经费。
(二)自由支配:在遵守项目经费使用规定、严格遵守财务报账制度前提下,由学生团队自由支配,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
(三)分期拨付:项目经费分三次拨付,项目启动后拨3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40%,结项验收通过后拨30%。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
(四)绩效管理:对中期检查结果为“项目终止”和结项评定复审结果仍为“不合格”的项目,停止拨付剩余经费;对于延期的项目,学校不予追加经费;对中期检查优秀且具有很好前景的项目可视情况经评审后追加经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购置、试验器材、图书资料、调研、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报销程序详见附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委员会”执行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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