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秉承“精诚仁朴”的校训,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拥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按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所在学院(系)书面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自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起算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凡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病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如学生体检结论不符合录取专业体检条件的,学校可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八条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具有学籍,须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在学校规定的新生入学报到期限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本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审批同意,方可随下一级新生一同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审批不同意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起一个月内提出非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统一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加分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本人、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及考生档案等相关信息及照片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学生的其他条件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条 新生复查不合格或有疑点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凡新生不慎遗失或损毁本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证件者,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起两周内到相应的管理单位补办或补开证明,提交后再进行复查,因补办或补开证明需要离校的,按照本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录取通知书遗失须持书面申请在我校招生办公室补办;身份证遗失须持书面申请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补办;准考证遗失须持书面申请在招生所在地招生部门或高中所在学校补办。 2.凡复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和录取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3.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一条 新生复查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进行,凡发现有疑点的,应书面报校招生办公室,校招生办公室再次复核确认为不合格的,报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由主管校长召集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书面通知学生,由学籍管理部门取消该生学籍。 第十二条 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所在学院(系)负责。经审查不合格或者有疑点的应报学工部复查,招生办公室备案,复查不合格的由招生办公室会同学工部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办理本学年的缴费和注册手续,即将进入实习阶段的学生须在进入实习阶段前完成实习阶段学年度的缴费和注册手续。按规定缴费后方可予以注册,以取得注册学年或学期的学籍资格。 第十四条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请假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的暂缓注册期限不能超过两周。凡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照本条例第七十条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 第十五条 凡属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都应当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照旷课处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按照本条例第七十条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在1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病假在1周以上的,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超过6周者,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申请休学。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同意,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周。 第十七条 一学期学生一门课程旷课达10学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绩点按-1计,处理程序为学生所在学院(系)根据学生考勤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教务处同意后发文执行。该门课程旷课学时每增加10学时,课程绩点可在原负分的基础上减1。绩点一旦认定为负值,该门课程绩点不再因补考或重修而发生变化。一学期学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按本条例第七十条处理。 第十八条 请假期满,当事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和班主任、学院(系)主管领导销假。需要续假的,续假时间与已请假时间累计,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禁止将请假时间拆分办理请假手续。是否批准续假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学生无论请病假或事假,均应由本人亲笔签写请假申请,须注明事由、证明、起假时间、销假时间、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等,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亲笔签写的,由其亲属代为签写申请或电话申请,电话申请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电话记录。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系)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若学生因旷课达到退学或负绩点条件者,而学生所在学院(系)未及时处理,应追究学院(系)责任。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按校际间协议,学生在本校认可的其他大学(含国外大学)所学习的达到本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经外校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本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则可认定为选修课成绩和学分。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认定为选修课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第二课堂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记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程笔试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等,构成方案一般为平时成绩占30%、卷面成绩占70%,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可对成绩构成方案进行调整,原则上卷面成绩不得低于50%,成绩构成调整方案应报备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集中实践环节的成绩评定采用四级制或两档制,具体如下: 环节 级别 绩点 成绩 备注 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 合格 1.7 60-100
不合格 0 0-59.9
社会调查与实践 合格 1.7 60-100
不合格 0 0-59.9
毕业实习 优秀 2.5 90-100 优秀人数不得超过1% 良好 2.0 80-89.9 良好人数不得超过5% 合格 1.7 60-79.9
不合格 0 0-59.9
毕业论文(设计)/临床技能考核 优秀 2.5 90-100
良好 2.0 80-89.9
合格 1.7 60-79.9
不合格 0 0-59.9
野外实践 /课外培养 合格 1.7 60-100
不合格 0 0-59.9
实习前培训/毕业实习岗前培训 合格 1.7 60-100
不合格 0 0-59.9
第二十六条 成绩记载办法如下: 1.学分计算:每门课程一般修满18学时为1学分,含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取整。各门课程的学时及学分规定按本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2.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成绩 等级 绩点 评价 95-100 A+ 4 优秀 90-94.9 A 3.6 85-89.9 B+ 3.3 良好 80-84.9 B 3 75-79.9 C+ 2.5 中等 70-74.9 C 2 65-69.9 D+ 1.5 及格 60-64.9 D 1 <60或列入5%淘汰 F 0 不及格 违纪作弊考生 X -5—-14 无论补考重修成绩如何,该门课程绩点不发生变化 3.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 分 绩 点=课程绩点×课程规定学分 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 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 第二十七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集中实践环节的学分绩点均计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第二课堂学分不计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八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计算方法按体育教学大纲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正考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选择参加补考1次,补考及格后有效成绩以60分计,绩点为1,该门课程原始成绩按“补考”标注;补考不及格者有效成绩为原成绩,绩点不变。 第三十条 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毕业学年第二学期不允许申请重修。学生对已经及格的课程也可申请重新修读,该门课程原始成绩按“重修”标注。申请重修后按最高实际成绩认定为有效成绩,绩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计算。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重新修读某门课程,须于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按照50元/学分的标准缴费,由教务处发放听课证,并安排听课学习。原则上同一门课程重修不超过30人的不单独开班,跟随已开课班级听课。 第三十二条 学生自学的必修课程,经本人申请,学院(系)审核,教务处考核,考核成绩达80分以上者,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于每学期开学前进行,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以及集中实践环节均不得免修。 第三十三条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达到500分的,成绩公布所在学期的大学英语课程可以申请免修,CET4成绩换算为百分制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达到425分的,成绩公布所在学期的大学英语课程可以申请免修,CET6成绩换算为百分制后加20分,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学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缓考的,应当同时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缓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按“缓考”标注,学生可于下学期开学前报名参加补考,该门课程成绩按补考成绩记录。 第三十五条 凡旷考(缺考)者,该门课程成绩和绩点均以0分计,不得补考,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一次重修机会,予以批评教育。 凡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绩点自-5至-14间取值,不得补考,只给予一次重修机会。绩点一旦认定为负值,该门课程绩点不再因补考或重修而发生变化。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出具其在校期间所获学业成绩证明。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学生,其已修得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经修读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本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则可认定为选修课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实验、见习及其它实践性课程必须考勤。如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以0分计,应予重新学习。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具体办法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和《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学年认定 第四十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制,5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4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7年。学生转专业、留降级、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时间记入学生学习年限,因转专业、留降级、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此类学籍异动增加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除外);保留入学资格的和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记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 学生须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按学年完成必修课程、专业限定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的学习,并取得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经过考核,成绩合格,准予修读下一学年的课程。提前修读完下一学年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且考核通过(含免修课程),可以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 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的,可跨学年申请提前修读下一学年或更高学年的课程。于每学期初第一周经本人申请、学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安排跟班听课或自修。原则上申请跨学年提前学习的课程一学年不超过3门,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5的,可选择跨学年学习该学年所有课程,跨学年学习课程应按80元/学分标准缴费。 集中实践环节不允许申请提前修读。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进入下一学期学习之前,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2的,给予黄牌警示;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之前,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的,给予留级处理,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须在一学年内选择课程重修,如果一学年后,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仍小于1的,给予退学处理。如学生仅留级重修一年,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仍<1.0的,经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院系研究同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可以留级试读一年。试读学生必须按时缴费注册,遵守在校生相关规定。试读期间,该生若有考试作弊,旷课累计超过2周等行为的,一律开除学籍。试读期满,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的,恢复学籍,随试读所在班级学习,此后不得再申请留级、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若试读期满,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仍<1.0的,给于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未达到退学或给予降级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年开学前提出降级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审批,教务处同意后编入下一级学习。已达到退学或降级条件的学生,不得申请留级或降级,按照第四十四条处理。未达到毕业要求或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可在毕业结论公示结束前提出延迟毕业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审批,教务处同意后,延迟一年毕业。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在下列情况下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学习成绩优秀,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具体办法依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本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十一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结合学生个人意愿和综合表现(如高考成绩、课程成绩、学分绩点等),可在同一招生专业代码下,对学生进行专业分流,一般程序为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院(系)考核,确定专业分流名单,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后实施。具体专业分流实施细则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制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以及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学生个人情况,经学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可在下列情况下,在相同专业内对学生班级进行调整: 1.定向医院进行临床教学或实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可申请调整班级,学院(系)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日常教学或实习安排自动进行调整; 2.因学校认可的其他原因,学院(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日常教学或实习安排自动进行调整。 第七章 辅修 第五十三条 辅修分辅修课程和辅修专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申请辅修课程,由教务处审批。辅修课程考试合格,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五十五条 五年制学生在校第一、二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两学年必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以上,四年制学生第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必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以上,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已完成主修专业全部教学计划、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但仍想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攻读第二专业者,亦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申请辅修专业,须经辅修专业所属学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六条 全校所有专业均可辅修,也可申请辅修经本校认可的其他大学的课程或专业,但不能同时辅修两个专业。有特殊限制的专业除外。辅修课程须按规定标准收费,辅修专业需按照标准缴费。 第五十七条 准予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选课学习。第一专业已取得学分的相同课程可予免修,已取得的学分有效。在规定的时间内(即不超过最长累计在校时间)修满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者,发给辅修证书和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五十八条 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程有一门或辅修课程有两门不及格,即暂停该生的辅修资格。待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辅修资格。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无论主修课程或辅修课程,有考试违纪或受到处分的,即取消该生辅修资格。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校附属医院诊断,一学期必须治疗休养超过6周者; 2.患传染性疾病,观察期超过6周者; 3.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6周者; 4.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六十条 学生实施创新创业项目,可申请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简化批准程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以休学。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十二条 如果学生患有严重心理疾病或传染疾病,经专业机构或医院认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校可进行强制休学。强制休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附诊断证明,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系)通知监护人到校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回学生进行治疗。 第六十三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一年。 第六十四条 因应征入伍高校录取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具体办法按照教育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执行。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校同意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校对在校生申请保留学籍前已修得的且符合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参加我校组织的校际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系)通过电话或传真报告当前情况,以便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动态。 第六十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复学或持续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保留学籍期满的,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系)申请复学,教务处审批同意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 2.学生休学期满的,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系)申请复学,教务处审批同意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时,需附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学院(系)申请复学或持续休学,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3.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六十八条 因患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办理复学时,须提供市级以上专业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的诊断证明;因患传染疾病休学的学生办理复学时,须提供至少两所三甲以上具有相关资质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确已康复,不具有传染性的诊断证明。 第六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或其它学校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按如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自己选择学院(系)内相近专业,学院(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学校内相近专业; 2.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该课程的补修考试。补修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 3.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九章 退学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包括休学、延迟毕业、留级等);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未请假离校(含实习基地)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7.连续两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的,或留级后,修读学年学分绩点仍小于1的; 8.进入实践教学环节前,经过留级重修,平均学分绩点仍小于1的。 第七十一条 本人要求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十二条 学生退学须经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签,给予退学处理的还应由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于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于退学并且学生本人无异议的,由教务处发文并及时报备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三条 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正式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四条 退学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并注销其学籍。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其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当予以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凡是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在校园文化、体育、学生组织与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可以获得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课。因重修、辅修、补修等导致冲突而不能上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处分的学生,在12个月之内若未受到其他处分,且表现良好,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12个月到期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处分,经学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教务处处务会审定通过后印发解除处分的文件。各学院(系)应将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限。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好,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察看期满未做出延后或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仍处于察看期内的,做结业或延迟毕业处理,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予发放毕业证书。 第八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三条 凡校内各主管部门给予学生的处分必须发放正式文件,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八十四条 学生因重修、辅修、休学或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可超过其规定学制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根据培养目标作全面鉴定,着重点应放在综合素质、学习能力、身体健康等方面。 第八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集中实践环节、公共选修课、第二课堂学分和创新创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如果缺实习达实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补足实习时间,毕业前仍无法补足的,毕业实习环节成绩记载为不合格,按延迟毕业处理,待重新参加实习,并且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本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十九条 本校学士学位只授予应届毕业生。 第九十条 对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业务负责部门应在学位授予30天内向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学位年报工作。 第九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课程或集中实践环节学分未获得,则可以根据学生个人意愿,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迟毕业,在校继续学习,但必须缴纳学费。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2.未申请延迟毕业的,给予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学习一年,可选择跟班重修和自修两种方式,如选择跟班重修需缴纳一年学费,一年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如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予补办。结业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十二条 学生未能毕业或结业,按照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条件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十三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 第九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九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第九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九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管理细则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业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有关补充规定由主管部门发布。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之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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