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教办〔2017〕139号
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教学暂行管理办法》经2017年7月12日校长办公室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教学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教学暂行管理办法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本科生的综合素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奠定科学研究的初步基础。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组织实施实验教学的基本规范,是加强实验室工作、开展实验教学评估、做好实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三条 教学计划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专业培养目标、组织教育教学工作的最基础的教学文件。制定或修订专业教学计划要根据专业特点、培养目标,设置完善的课程体系,明确对实验教学环节的要求。
第四条 凡是教学计划确定开设的实验课和实验教学环节,除理论课程教学大纲外,都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院系(部)组织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教学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编写,大纲要求突出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大力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占本课程实验的一定比例,并逐步增加。实验教学大纲必须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审定,院系负责人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如下内容:实验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实验室名称、适用专业、实验类型、实验教学目的与要求、实验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实验地点、实验教材与参考书等。
第七条 备课是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实验课主讲(指导)教师要认真撰写实验教学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实验目的与要求、实验原理、实验用仪器设备及操作方法,学生在实验中容易出现的困难及错误,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的处理方法等。并做好实验用仪器设备、材料和实验教学文件的准备。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纳入全校教学计划统一管理。教学任务一经审定,其实验教学计划必须按照教学任务填报。确需修订实验教学计划,必须按照理论课任务变更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 各实验室必须保存完整的仪器使用说明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三章 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开出率应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80%以上。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应开的实验项目。
第十一条 落实学期实验教学任务。每学期实验教学任务与理论课程教学任务一并下达。
第十二条 编排实验课表。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各院系以教学任务(实验部分)为基础,组织各任课教师和相关实验室编制实验课课表,经院系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教学秘书负责在“见习课、实验课管理系统”中编排本单位实验课,由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课调、停课。实验课课表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与理论教学计划变更相同的手续办理调、停课。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主讲教师须由有教师资格证的助教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新开实验课程或开新实验课程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由院系(部)组织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
第十五条 实验课分组。实验课分组每组不超过30人,每组带教老师1名。
第十六条 每学期初,实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安排,协助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做好实验室场地、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的准备,如有问题及时反馈任课教师,确保实验课程顺利开展。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及上课地点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七条 实验教师必须在学期末认真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课开出率统计表》(教务处网站提供电子版供下载填报),实验课开出率统计表是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重要措施,是实验室开出实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解实验目的、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及实验过程等。
第十九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要及时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对不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教师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禁止学生抄袭实验数据;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的登记及实验报告的存档工作。指导教师要在实验技术人员协助下指导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
第二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归整,及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工作日志》(学期初在教务处领取,院系部留档备查)。如发现有无故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及时返还学生,不得隐匿、销毁,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考勤。凡属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都应当考勤。确需请假的,需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请假未做的实验需补做。
第二十四条 实验耗材。实验耗材经费的管理、购置、出入库登记严格遵照学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的考核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和学生实验能力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理论的应用、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实验态度、实验结果的准确度等。
第二十六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应作为一门课程记入学生成绩表,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与其理论课成绩综合为该门课的总成绩,实验课成绩所占比例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无故不参加实验或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的成绩以0分记,应予以重新学习。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部)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对无故变更实验教学计划或者实验分组者,按教学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
第六章 实验教学研究
第三十条 教学研究开展的情况及其研究成果是各院(系、部)教学工作水平高低的一个标志,对院(系、部)工作实绩考核和进行教学工作经验总结时应加以总结和考评。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主动进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手段的研究。研制新的装置、设备;撰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研究论文;充实更新原有实验项目的内容,在验证性实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增加综合型、设计型实验的比例,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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