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教办(201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也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促进良好考风、教风、学风和校风的形成具有积极地导向作用。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考试。国家级和省级各类考试的管理以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第三条 我校校内考试分为期末考试(正考)、补考、重修考、换证考等。
第二章 考试的方式
第四条 按照各门课程的特点,课程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予以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课程教学大纲必须经过开设该门课程的学院、系、部及教研室审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实践性课程、操作性课程和讲座性课程以及36学时以下的课程可采用考查方式。
第五条 学校积极鼓励根据课程的特点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改革的考试方式应比传统笔试更能考查出学生的学习效果、更好的评价教学质量。
第六条 笔试可以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两种方式进行。原则上,高于36学时的课程不得采用开卷考试。开卷考试分为课堂上开卷考试和课程外开卷考试,其中,课堂上开卷考试指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进行的开卷考试,课堂外开卷考试指采用不指定地点以论文、报告、调研、文献整理等形式进行的开卷考试。
第七条 课程考核要充分体现教学活动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无论考试还是考查,课程考核的最终结果即课程的成绩评定必须将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结合起来,必须努力克服一次性评价决定课程成绩的情况。形成性评价包括日常考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技能测评或调查报告等,终结性评价主要指期末考试。原则上,形成性评价成绩占总成绩的30%,终结性评价成绩占总成绩的70%。不同性质的课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项目的具体方式及比例,但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应低于50%。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与安排
第八条 校内考试施行校、学院二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履行校级管理职责,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各学院、系、部具体实施,对考试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的情况,督查各学院、系、部考试工作。
第十条 考试安排原则上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安排,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指定专人安排,考试主、辅监考由各开课学院、系、部指定专人安排,考试安排要科学,有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同一班级不同科目的考试要有时间间隔,考试安排发布前应组织全体师生进行核对,发布后的考试安排由课程学院、系、部通知到主、辅监考教师,由学生学院、系负责通知到本部门所有学生。补考、换证考等还应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准考证,由学生学院、系发放给学生,准考证中应注明考试时间、地点、科目、姓名、学号、身份证号、考试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各开课学院、系、部根据教务处统一安排,具体负责本部门考试工作,做好命题、评卷、成绩登记、试卷保管、考试质量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并将相关文档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无误后进行存档。
第四章 考试的命题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由教务处组织学院、系、部实施,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命题方式,包括题库抽题、自主命题、校外试题等。命题时同时出难易相当的两套试题,两套试题必须基本等效,由教务处抽取一套试题用于正考,另一套用于备用或补考,与往年试题相比,重复率不得高于30%。学校鼓励学院、系、部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试题库。
第十三条 试题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定通过并填报《陕西中医药大学试题审批表》后方可使用,命题教师对试题负直接责任,教研室主任对试题负审核责任。
第十四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学院、系或班级开设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应使用同一套试题,命题必须依据该课程相应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以全面测量学生是否具备相应的知识与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目类型多样,应有一定的难易度和区分度,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命题的客观性,保证试题的信度和效度。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制与发放
第十五条 采用自主命题的试题由教研室指定专人命题,经审批后按统一模板整理成电子版试卷。采用试题库抽题的试卷由课程学院、系、部指定专人在试题库系统中进行抽题,经审批后按统一模板整理成电子版试卷。
第十六条 电子版试卷以教研室为单位随《试题审批表》、《试题试卷保密承诺书》统一送交教务处制卷室,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须在交题时应备注说明。
第十七条 教务处制卷室打印的试卷样本由教研室指定教师校对签名后,方可存档和印刷。教务处制卷室要保证印刷质量,指定专人负责试卷印刷、装订、封装和安全保密工作,试卷在制卷室的存放期间,制卷室负责人对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印制好的试卷由课程学院、系、部教学秘书本人或指派专人,在制卷室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进行封装后领取。
第十九条 试卷领取后应直达课程学院、系、部教学办公室,并存放在上锁的专用铁皮柜中,专用铁皮柜不得有其它用途,铁皮柜钥匙由教学秘书专人保管,有条件的还应加装监控设备。试卷在课程学院、系、部中存放的过程中,教学秘书对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二十条 接触试题各个环节的所有人员应严格履行《陕西中医药大学试题试卷保密规定》的要求,违者依据《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参加考核(正考)。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学习结束后参加正考,凡报名并审核通过的有籍在校生,均可参加课程的补考、重修考或换证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由本人在该科目考试前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中有关缓考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旷考(缺考)论处。正考或重修考中缓考获批的学生,应报名参加下学期开学组织的补考,补考中缓考获批的学生,应于下一学期申请重修。
第七章 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座位的安排要有间隔,课程学院、系、部负责编排《考场座位表》,所有学生应按照《考场座位表》中指定座位就座,否则,依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迟到30分钟者,禁止参加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禁止交卷,须在主、辅监考的安排下有序交卷离场。
第二十五条 考试日期和考场由教务处安排。考试用时分为110分钟和60分钟两种,原则上,54学时(含54学时)以上的课程,考试用时须为110分钟。考试进行期间不安排休息。考生超过考试时间拒绝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试卷并在试卷袋上注明情况,该生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按缺考(旷考)论处。
第二十六条 主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陕西中医药大学校内考试主、辅监考工作守则》,课程学院、系、部要对课程考试全面负责,指派专人到有关考场巡查,及时处理有关试题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四级巡考制度,考试进行中,校领导进行抽查巡视,教务处、各学院、系、部领导进行巡考,教务处工作人员、各学院、系、部教学秘书进行巡查,考试结束后,教务处组织工作人员对考试监控录像回放,进行网络巡查。全面保证考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凡监考、巡考、巡查等各类工作人员发现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书面记录,当场发现的,应要求学生签字,并暂扣学生考试证和违纪或作弊证据,网络巡查发现的,应有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签字确认,视频资料做为证据进行存档。书面记录和相关证据应立即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通报。
第八章 考场纪律
第二十九条 考生应提前10 分钟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准予交卷出场。
第三十条 主、辅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粘贴《考场座位表》。
第三十一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持考试证进入指定考场指定座位就座应考,并将考试证置于桌子左上方。凡不按照要求携带考试证者,不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论处,开考后发现学生未携带考试证的,该门课程按0分记,不准参加补考,视认错态度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三十二条 考试开始时间以教务处公布的考试安排为准,考试用时以试卷上标注为准,主、辅监考人员不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三十三条 发卷前,主、辅监考人员要宣布考场纪律,验证考生身份,清理考场。考生必须自觉将规定以外的物品交主、辅监考人员集中存放。除考试规定或允许使用的考试工具、证件等物品外,桌面、桌兜不得留其它任何东西。
第三十四条 试卷下发后,如有字迹不清,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准请求主、辅监考人员讲解题义。答题纸不足时,考生可举手向主、辅监考人员索取,不准自备试卷纸和草稿纸。
第三十五条 主、辅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不准在考场内吸烟、闲聊、阅读书报等,不准做与监考不相关的事。
第三十六条 考场必须保持安静。试卷下发后,考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抄袭他人,不得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不得传接纸条,不得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不得有干扰他人考试的行为,闭卷考试中不得查看任何资料。
第三十七条 考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不准在考场附近大声说话。
第三十八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和答题卡私自带出考场。
第三十九条 主、辅监考人员不能纵容考生的违纪和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必须暂扣作弊工具、资料等物证,在《考场记录单》中记载考生姓名、班级、违纪和作弊事实等,并上报教务处。
第四十条 如遇考场突发情况,主、辅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考场IP电话向教务处反映,以便妥善解决。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主、辅监考人员必须清点并回收全部试卷,填写《考场记录单》并在考试结束72小时内录入至教务管理系统。
第九章 成绩的登录
第四十二条 各科目终结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的满分均为100分,总分在小数点后一位的基础上四舍五入为整数分。
第四十三条 成绩的记分采用百分制。满60分及60分以上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相对应的绩点;不满60分者,绩点按0计。
第四十四条 考试课程应切实施行教考分离、教阅分离,所有课程的阅卷应采用集体评卷或网上评卷的形式。试卷评阅前,应有教研室严格标准评分,阅卷教师应努力控制评分误差,评阅标准依照《陕西中医药大学考试结束后试卷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须在考试结束7天内完成阅卷、学生课程成绩和质量分析的填报工作,并打印成绩单、质量分析一式两份,经课程学院、系、部教学秘书审核并签字盖章后,由学院、系、部汇总后交教务处一份,另一份依据《陕西中医药大学考试结束后试卷管理工作规范》,用于试卷存档。
第四十六条 成绩一旦录入,未经许可不得再次修改,确因疏忽大意导致成绩录入错误或未录入的,应由课程的主讲教师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原始答卷及复印件、原始成绩记分册及其复印件、平时作业及其复印件、平时成绩记录及其复印件)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成绩更正表》履行相关手续后报教务处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 由课程学院、系、部负责将本部门所有课程的《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成绩(原始)》、《陕西中医药大学期末考试试卷分析表》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字盖章,每门课程的相关材料整理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汇总后在所有考试结束8天内送交教务处,另一份用于试卷装订。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自己课程成绩有疑问的,可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反映属实且主讲教师拒绝修改的,学生应向教务处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申请复查,经调查属实的,依照《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讲教师按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十九条 教师在阅卷过程中若发现相邻就座的两名或多名学生客观试题80%以上一致,且非标准答案的,可认定为雷同试卷,应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雷同试卷认定表》,并经教研室其他任课教师确认无误后,由阅卷教师将《陕西中医药大学雷同试卷认定表》及雷同试卷的复印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依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为确保考试质量和考试成绩的准确无误,课程学院、系、部于开学前组织人员对每学期所有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情况进行复查,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可进行抽查。
第十章 考试成绩的公布
第五十一条 考试成绩由教务处依照相关程序统一向学生进行公布。教师个人、教研室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
第五十二条 每名学生应主动关注自己的成绩,了解自己考试结果和学习状况。需要报名参加补考或重修的学生须及时报名,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五十三条 教务处是唯一对外出具学生学习考核成绩证明的部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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