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教办〔2017〕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选修课程的规范化管理,引导广大教师开设更多高质量的选修课程,拓宽学生知识面,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共选修课指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开设、供全校学生选修的课程,其学分列入选修课内,学校予以承认。我校公共选修课分校内选修课和网络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享有与专业选修课同样的地位,其教学规范、质量要求、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等都与专业选修课一致。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分人文与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创新创业等四类。
第二章 公共选修课开课要求
第四条 开设的选修课要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要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文化艺术欣赏能力;有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第五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开设高质量的公共选修课,特别是能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课程、跨学科课程及理论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开课教师应自觉保证课程质量。
第六条 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必须具备讲师以上职称(含讲师);非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或具有博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职称。
第七条 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限开设1门公共选修课。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高,开课教师该学期各方面工作任务较轻,经专家组审核,可允许开设2门,最多不超过2门。但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名师不受此限。
第八条 开设公共选修课须有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没有正式出版的教材,可暂用自编教材或讲义,并须有2位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公共选修课的开设,选修的学生不能少于30人。学生不足30人的,该门课程不予开设(网络选修课例外)。
第十条 公共选修课一般为36学时(2学分),每周安排2至4学时。
第三章 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建设,各教学单位积极配合。各教学单位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数量和质量将作为学校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公共选修课课程准入机制。本着优质、精品、经典、前沿等原则,在保证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每年将遴选部分课程进入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其程序为教师申报、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审定。
第十三条 首次开设公共选修课时,开课教师须按要求填写完整的《陕西中医药大学公共选修课申报书》,连同选用的教材和详细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学科。无教材和详细教学大纲的申请,教务处不予受理。
第四章 学生选课原则
第十四条 统一规划与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学生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公布的公共选修课开课目录进行选学。原则上,本科生(包括四年制、五年制)要求不低于8个学分。
第十五条 拓宽知识面与强化兴趣爱好相统一的原则。学生在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同时,可依据自已的兴趣爱好分学期选修不同的公共选修课程。
第十六条 必修课与选修课、前期课与后续课相兼顾的原则。全校性公共选修课若与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重复,该专业学生则不能选修该门课程。有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前期课程,再选修后续课程。
第五章 选课程序
第十八条 每学期第一周各教学单位确认本学期选修课开课计划,由教务处汇总后,向全校公布开课目录。
第十九条 学生在公共选修课开课目录公布后,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选课及补(退)选。
第二十条 教务处对学生选课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各系、部下发教学任务通知书、学生选课花名册、课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登陆教务个人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看个人选课情况,及上课安排,按时上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课结果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导出花名册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自己选修的课程,必须严肃对待。凡选课结束后,不能随便补(退)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补(退)选的,应持书面申请经院(系部)负责人同意后,由教务处批准。补(退)选手续须于开课前完成,开课后不再办理。
第六章 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按申请选修某门课程人数的多少组建教学班,打乱行政班的界限(以行政班为单位集体选修的除外)。每个教学班根据教学需要由任课教师临时指定课代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的教学任务纳入该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
第二十六条 承担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同时,任课教师须向参加选修的学生介绍该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要求及学习方法,以有利于对该课程的学习。
第七章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一学期内有3次实际到课学生人数未达到应到人数的一半,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按抽查时实际到课的平均学生人数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开设的公共选修课进行分类管理和淘汰制,并对同类课程的数量进行控制。
1、在定期抽查的基础上,学校组织专家结合学生评估和督导专家组评估,每一学年进行一次公共选修课的选优排序,对教学质量优异、学生到课率高、反映良好的公共选修课给予表彰。
2、淘汰综合评估得分低、选修学生人数最少的公共选修课。
3、同类公共选修课程开课申请超过一定数量时,淘汰选修学生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得分低的课程。
第二十九条 若有学生投诉或专家反映某位教师开设的公共选修课不宜开设,经专家论证,证明该门课确实存在问题,则该门课程须在限定时间内自行予以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者,取消该教师一年内开设该门公共选修课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开始实施。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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