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教务处 作者:实验教学管理科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12-07 09: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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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中医规范〔2021〕38号


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1130日第32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1127




 



陕西中医药大学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

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实践育人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包括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第三条 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紧扣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中心发展的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立项指南,会同人事处审议并确定中心名称。

  (二)制定中心管理办法,指导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中心年度考核。

  (三)组织开展中心遴选、立项工作,根据评估检查结果,提出调整或撤销名单。

  (四)推动中心开展教学、学术交流。

  第六条 院系是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在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等年度计划中对中心给予重点支持。

  (二)组织中心的申报、论证,定期开展自评自查工作。

  (三)制定本院系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

  (四)制定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五)组建示范化实验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第三章 立项与遴选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结合教学实验室建设整体布局,组织开展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的立项建设,学校将配套经费予以支持。

第八条 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承担各级各类教学改革的能力;具备开放共享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校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拥有一支由学科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信息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的实验教学团队。

  (三)具有充足实验教学条件,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具备优良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近5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五)能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细则要求,协同在本中心开设实验课的教研室,及时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设比例。

  (六)中心申请立项时,应已经使用申报名称运行5年以上,符合建设要求和申请条件等。

第九条 根据教务处发布的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立项指南,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实验中心按规定格式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申报书》(附件1),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第十条 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评估程序:

(一)院系评审

各院系、各实验中心根据评估标准制定实验室条件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建设方案,逐项逐条进行建设和自评,择优推荐参加学校评审。

(二)学校评审

  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申报书》及支撑材料,结合现场汇报质询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遴选,择优立项。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调解决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

  中心主任原则上由原实验中心主任担任,也可向校内聘任。中心主任应是全职教学人员,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实验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实验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断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开设比例。

  第十五条 中心应注重实验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实验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校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鼓励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名称。

  第十七条 中心应充分开放共享,在满足本院系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全校开放运行。

第十八条 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校院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

  第十九条 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承担本单位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五章 考核与调整

  第二十条 中心必须完成《陕西中医药大学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提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以年度报告为基础,现场检查为主要方式,每年组织专家对中心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类,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调整或撤销名单。考核结果为限期整改的,限期6个月内完成整改,二次考核结果依然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撤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称号。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127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陕西中医药大学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申报书

2.陕西中医药大学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示范化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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