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务处 作者:教务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12-02 14: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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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我省起草了《陕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陕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授权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 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由陕西省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专业设置符合教育部关于高校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1. 能开出全部课程,拟申请授权专业的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特别是教授、副教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 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能开足开齐,并具有较高质量;

      3. 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讲师以上特别是教授、副教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制度健全。

      相关指标及观测点见《陕西省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审核标准》(附件1)。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符合第五条1、2、3项之要求者,可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相关指标及观测点见《陕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附件2)。

      第七条 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单位申请

      经申请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和为期7个工作日公示后,由申请单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 单位申请报告;

      2.《陕西省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

      3.《陕西省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表》(见附件4);

      4.《陕西省      年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5);

      5.《陕西省      年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 (见附件6) ;     

      6. 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

      省学位委员会根据拟申请新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专家应作风严谨、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较高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水平,一般由7-9人组成,须有一定数量的省学位委员会委员、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3以上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单位专家应回避。

      专家评审组的工作方式一般应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现场听课、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投票表决等。

      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和拟新增授权专业进行评议,分别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决议。获得专家组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的视为通过。

      (三)公示

      省学位委员会将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拟新增授权专业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进行异议处理。

      (四)审批

      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其专业。

      第八条 已有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分为单位自评和省学位委员会审批两个环节。

      (一)单位自评

      已有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由相关院系填写《陕西省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表》(见附件4),向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2/3以上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有一定数量的省级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3、且应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专家评审组的工作方式一般应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现场听课、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投票表决等。

      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拟新增授权的专业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决议。获得专家组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的视为通过。

      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申请单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单位申请报告;

      2.《陕西省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表》(见附件4);

      3.《陕西省      年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5);

      4.《陕西省      年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见附件6)。     

      (二)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省学位委员会将申请单位拟新增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进行异议处理后,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已有授权的专业需调整授权门类,按本条要求办理。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的12月底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的12月底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请。

      省学位委员会收到申请后,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考察,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应在当年12月底前向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及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可以开展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自主审核工作。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开展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自主审核,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报送材料包括:

      1. 单位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情况、工作过程、自主审核结果等有关内容);

      2.《陕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自主审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7)。   

      开展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自主审核工作的单位应制定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自主审核办法,明确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并向社会公开。审核标准不低于国家本科专业设置及有关质量标准。

      开展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自主审核工作的单位,出现严重本科生培养质量问题或管理问题,省学位委员会可取消其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自主审核权限。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七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学校应制定专门的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对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实施办法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学校应定期公布辅修专业目录,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十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在本校全日制本科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所依托的专业为国家或省级一流本科“双万计划”建设专业,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学校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项。申请程序如下:

      (一)学校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邀请至少7名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应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二)学校制定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填写《陕西省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见附件8),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申请材料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后,于拟招生前一年9月底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省学位委员会对学校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公开;

      (四)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项目进行评议,专家应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普通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省学位委员会委员、省学科建设专家库专家范围内选聘,人数不少于9人, 2/3以上(含2/3)专家同意的,拟确定为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

      (五)省学位委员会将拟确定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进行异议处理;

      (六)省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在全日制本科生中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联合双方应实力相当、水平相近、优势互补。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由合作高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申请程序如下:

      (一)学校填写《陕西省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申请表》(见附件9),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研究同意、申请材料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后,于拟招生前一年9月底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学位委员会对学校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公开;

      (三)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项目进行评议,专家应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省学位委员会委员、省学科建设专家库专家范围内选聘,人数不少于9人,2/3以上(含2/3)专家同意的,拟确定为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

      (四)省学位委员会将拟通过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名单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进行异议处理;

      (五)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

      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跨省高校合作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时通过合作高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高校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学位委员会每年定期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含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名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

      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进行质量评估。

      每五年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一次质量评估。

      每年对一定比例的授权专业及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进行质量抽检。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可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公开本单位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定期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陕西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
      2.   陕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

      3.   陕西省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申请表
      4.   陕西省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专业申报表
      5.   陕西省 年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专家评审意见表
      6.   陕西省 年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
      7.   陕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自主审核结果汇总表
      8.   陕西省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 培养项目申请表
      9.   陕西省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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