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班:
针对近几年不断出现的各类高科技作弊手段,为了严肃考场纪律,确保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严肃考场纪律,决定本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继续采用金属探测仪、手机信号屏蔽仪以及考场技防设备(俗名“考场狗”)加强对手机、无线耳机等高科技无线收发设备的监管。
开考前,各教学楼入口处将设置有金属探测仪探测点,对所有入场学生进行探测,如发现有学生携带手机、无线耳机等设备进入者,将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分。
考试进行中,巡考人员将使用电子狗等设备对无线信号的收发情况进行探测。同时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也将在考场周边使用专业设备对两栋教学楼内的无线信号的收发情况进行锁定检测。一旦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从重处理。
考试结束后,教育部考试中心还将对所有试卷与查获的互联网上流传的四六级答案进行对比,并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分析,确定作弊试卷,并通报学校,学校将依据考试中心的书面材料对相关人员从重处理。
所有违纪者将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并停考一至两年。同时也希望全体同学一起努力,共同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公平,如发现周围有同学购买或使用无线耳机等设备以及其他作弊行为者,请拨打029-38185057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对举报人我们将严格保密。
请各院系将此通知转发至全校各班级。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部分]
2、陕西中医学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学生部分]
教务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部分]
(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陕西中医学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学生部分]
(陕中院教字[2007]第10号)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犯考试纪律认定,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六)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八)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认定,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开始以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未经允许携带的各种现代电子工具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但通讯内容与考试内容无关者;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五)有违纪行为或嫌疑,又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警告者;
(六)与上述性质、情节相似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认定,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预先在身体、衣服、纸片、桌凳、文具上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二)考试过程中虽未使用携带的通讯设备但其中存有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三)以贿赂、恐吓等方式利诱或胁迫他人为其透题、更改成绩或创造作弊条件而未遂者;
(四)纠缠教师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认定,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替他人寻找代替考试者;
(二)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者;
(三)利用无线耳机、手机、对讲机、电台等通讯工具及未经允许携带的各种现代电子工具进行作弊者;
(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五)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者;
(六)考试作弊3次及以上者;
(七)以不正当手段,迫使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为其更改成绩者。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取试卷或试题者;
(二)组织或参与有组织作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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